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印发的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(国卫医政发〔2026〕21号)要求,自2026年10月1日起,第二类精神药品将纳入统一规范管理。
第二类精神药品常用于治疗睡眠障碍、焦虑、情绪及精神类疾病,临床疗效明确,但具有一定依赖性和成瘾风险。为保障群众基本需求,防范药品流入非法渠道,现将青田康宁医院门急诊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、取药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:
01
就诊身份核验管理
本人开药
患者本人前来门诊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,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,医师核验人证信息一致,方可开具处方、发放药品。
家属代办(仅限复诊)
患者确实无法亲自就诊,家属代为办理开药、取药,必须同时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,两证缺一不可,医师核验双方身份并登记留存相关信息。
首次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,需要患者本人面诊,医师完成病情评估后开具,不支持家属代办首诊。
药物离院
凡开具需要带离医院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,患者本人或代办家属需现场签署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》。
未成年人用药
为未成年人(未满18周岁)开具麻精药品处方,需监护人到场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。
02
处方用量与续方管理
1.急诊口服剂型第二类精神药品不超过3日常用量。
2.普通门诊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不超过7日常用量;确需延长用量医师病历注明理由,全程留痕。
3.经评估需长期服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,每3个月需要本人到院面诊评估病情,医师结合病情调整治疗方案。未按要求复诊的,将不予继续开具该类药品。
按照法规,互联网医院禁止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,该类药品仅支持院内面诊后开具,线上平台无法开药。
03
用药安全与风险告知
1.第二类精神药品仅限患者本人遵照医嘱治疗使用,严禁转借、赠予、倒卖、囤积,禁止自行增减药量、擅自停药。服药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、禁止饮酒。
2.过期、未用完的第二类精神药品,请交回医院,由医院按照法定流程统一销毁,个人不可随意丢弃、私自留存。
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,私自出售、转借、非法流转属于违法行为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未构成犯罪的,予以治安处罚。
04
温馨提示
1.就诊开药请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。证件不全将无法正常开具药品,以免耽误您的就诊时间。
2.为了保障您的用药安全,药师将结合您的病情和既往用药史进行处方点评,对异常开药情况进行必要干预。
特殊药品规范化管理是国家法律法规硬性要求,同时也是保障患者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。
感谢广大患者、家属的理解、支持与配合!
文章来源:温州康宁医院
图片来源:网络
声明:本文仅作健康科普,不提供诊疗建议,也不能替代医院的检查和治疗。如有相关疾病,请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,谨遵医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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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路线:
路线一:3路(开往三溪口卫生院)至下坦村
步行300米到达青田康宁医院
路线二:8路(开往船寮公交站)至溪口村
步行1.3公里到达青田康宁医院





